奉贤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的决策部署,根据《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以实现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开放为指导思想,以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鼓励更多外资企业在奉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为目标,结合奉贤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适用原则

政策所涉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奉贤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奉贤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适用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申报企业须符合我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支持范围

1、对新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增容扩股的实缴外资部分,以上海外资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成功为准。

2、对申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的企业,在获得市商务委认定公文后予以鼓励支持。

3、具有重大战略功能意义或有重大经济贡献的外资企业。

第六条:支持标准

1、支持外资加快到位

对新引进的外资制造业或存量外资制造业企业的增资扩产、增容扩股项目,且实缴外资达20万美元以上,按实缴外资3%给予资助;对新引进或增资的服贸型外资企业,一年内累计实缴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给予1%资助。具有促进产业集聚、技术创新突破、重大战略意义的服贸型外资项目可参照制造业标准支持。

单个新设项目或增资项目最高给予人民币300万元奖励;政策实施前尚未到位的,参照上述政策实施。

2、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对市商务委认定的地区总部,除享受《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给予的资助外,区级再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00万元奖励。自认定年度起,年营业额增量首次突破人民币5亿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再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00万元奖励。

3、支持外资研发中心

对市商务委认定外资研发中心,除享受《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给予的资助外,区级再给予全球性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人民币200万元开办资助;一般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人民币50万元开办资助。

对外资研发中心产生的科技研发费用,经认定后按研发费用的10%予以专项支持,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4、支持外资企业人才引进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培育)企业、外资研发中心、具有重大战略功能意义或有重大经济贡献的外资企业的人才引进,在落户、租房、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外资企业高管、高端人才落实人才激励政策。

5、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支持奉贤区外商投资协会强化外资企业权益保护站功能,承接受理外资企业投诉,不断优化我区外资营商环境。权益保护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我区外资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培训等专业服务。区经委协同各镇开发区设立“外资企业定期走访”制度,强化外资工作的服务与指导。

第七条:申报及资金拨付

1、区经委根据本政策部署年度申报工作,提供材料清单。

2、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核工作,初审通过后提交区经委。项目单位和初核单位对提交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3、区经委受理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机构)组织会审。评审合格项目,由区经委向区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

第八条:资金监督

同一企业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专项资金依法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瞒报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于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请本政策资金的资格。

第九条:实施期限

    本政策由区经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