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改革工作方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证照分离”改革文件
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的要求,为切实落实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对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工作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实施。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有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资金。
(二)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质量安全的经营(仓储)场所。
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应当具有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的仓储场所。
(三)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制度。经营散装酒的还应具有符合有关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制度。
(四)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告知承诺书应当明确许可所需申请材料和材料提交要求。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六、程序环节
(一)申请人申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
申请人可以到区市场监管局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通过信函,或区市场监管局指定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以区市场监管局收讫信函的时间为申请材料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的,以申请材料到达区市场监管局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制作加盖机关印章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告知承诺书》《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统称告知承诺书)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告知承诺书中载明的内容作出确认与承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市场监管局。
告知承诺书经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和申请人双方盖章后生效。
(五)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颁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含正、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六)申请人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七)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七、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二)被许可人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且情节严重的,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吊销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酒类商品经营的行政许可、监管、行政处罚等事项记入酒类商品经营者信用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印发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法规〔2021〕661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要求,全面扎实推进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工作内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同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附件:本市市场监管领域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一、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改革方式 |
1 | 广告发布登记 | 直接取消审批 |
2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审批改为备案 |
3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实行告知承诺 |
4 | 重要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化肥)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实行告知承诺 |
5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 实行告知承诺 |
6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实行告知承诺 |
7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实行告知承诺 |
8 |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实行告知承诺 |
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优化审批服务 |
10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优化审批服务 |
11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优化审批服务 |
12 | 酒类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 实行告知承诺 |
13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 | 优化审批服务 |
二、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改革方式 |
1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浦东新区、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 直接取消审批 |
2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实行告知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