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证照分离”改革文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

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使用电子证书,实行从受理、审查、审批到发证全程网办。2.压缩审批时限。新办、需要现场核查的延续和需要现场核查的依申请变更,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仅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补证、注销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3.新证提交材料中在线获取营业执照和本市居民身份证;延续、依申请变更和补正提交材料中在线获取本市居民身份证;依申请注销提交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三、法律依据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生产列入《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品种目录》的食品,可以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五、材料要求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

(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四)进货查验记录、出厂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


六、程序环节

按《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6号)的规定执行。

七、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印发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法规〔2021〕661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要求,全面扎实推进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工作内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同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附件:本市市场监管领域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一、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改革方式

1

广告发布登记

直接取消审批

2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审批改为备案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实行告知承诺

4

重要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化肥)生产许可证核发

实行告知承诺

5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

6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实行告知承诺

7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实行告知承诺

8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实行告知承诺

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优化审批服务

1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优化审批服务

11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优化审批服务

12

酒类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实行告知承诺

1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

优化审批服务

 

二、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改革方式

1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浦东新区、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直接取消审批

2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实行告知承诺